深圳医疗美容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结合近年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执业登记的开展情况和出现的新情况,我委在多方调研访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2019年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2019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结合《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规定。
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设置审批的);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一)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解说: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解说: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三)审查
审核(1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和业务整改的特殊程序时限):受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解说: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标准
(四)决定
审批(4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准予许可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解说: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解说: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六)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解说:
审批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和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需带齐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到办事大厅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
4、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6、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7、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
8、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9、授权委托书
1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营业执照》
1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1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13、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4、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证明文件
15、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16、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17、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