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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时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0-07-05 1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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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在无船承运人从事的业务中,无船承运人会涉及到两个身份,即托运人和承运人,而无船承运人在这两种身份下存在不同的法律的地位,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当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时的法律地位。

 

    托运人是指:本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所以我们常常谈及的无船承运人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关系等同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而无船承运人虽然是以托运人的身份与实际承运人进行托运货物,但是呢?无船承运人并非真的货主(货物的所有权人),在实际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如果出现货物的损坏,无船承运在进行赔付之前,需要和实际的承运人提出索赔。而且会因对方主张无船承运人没有损失而败诉。

 

    如果无船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成功索赔,而托运人并未提索赔或诉讼,这就会导致无船承运人有不当得利之嫌,

 

    而将托运人未向无船承运人索赔视为托运人行使处分权,抛弃对无船承运人的追索、债权,那无船承运人得到实际承运人的赔偿无可厚非,

 

    即托运人行使处分权应明示或有作为的默认,不能凭托运人在诉讼时效内未起诉即作出推定。

 

    如发生这样的事情,聪明的无船承运人应根据其持有的全套提单向实际承运人主张对货物的占有返还请求,在实际承运人不能交付货物或不能完好交付货物时,必须根据货物的价值予以赔偿。

    今天关于当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时的法律地位的内容,我们就先介绍到这里,如果您对无船承运人有什么疑问,可以致电我们的在线客服,我们会给您满意的答复,多年诚信经营,期待与您的合作共赢,详情可以联系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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