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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12 13: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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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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