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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11-22 15: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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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6)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审批数量

  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发行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登记表原件;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等);

  (7) 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 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硬件设备和出版物销售专用软件等证明)。

  上述材料中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验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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