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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

发布时间:2019-12-05 15:13:42
浏览:586

今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将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更好服务办事群众,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的。


下一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将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上继续努力,全面落实线上“一网通办”、现场办理“零跑动”的工作目标,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真正像“网购”一样方便,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图解《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格管理系统”)全过程网上办理各类注册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打印电子注册证书等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资质咨询:一五零零一三五六三四六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

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三、北京市全面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申请人注册申请批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注册防伪贴,申请人可通过资格管理系统自行申领并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原纸质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污损换证等业务同时停止办理。电子注册证书与原纸质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资质咨询:一五零零一三五六三四六

一、应用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736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全面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


二、载体和信息


 三、使用规则

(一)领取方式

申请人注册申请批准后,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自行申领并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二)验证方式

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核验电子注册证书实时信息:

1.官方网站验证

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中心>北京市专业人员信息查询栏目,可进行查询验证。

2.二维码验证

扫描电子注册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可查看最新注册状态和注册详细信息。 

3.PDF文件验证

使用Acrobat Reader软件。打开电子注册证书PDF文件,通过对证书的数字签名验证证书是否有效和被篡改,对于无效或被篡改的证书,Acrobat Reader自动提示。

(三)使用方式

电子注册证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持证人可以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中应当予以认可。

(四)动态管理

1.二级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况时,将无法通过业务申请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1)已注销注册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暂停执业的。

2.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公示信息为准,自行打印的电子注册证书与网站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时进行现场重点审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针对个人处罚: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针对企业处罚: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知发布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已经受理的各类注册业务,仍按原流程办结;未被受理的均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六、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委所发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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