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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12-30 1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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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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