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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综合门诊部要求标准

发布时间:2020-02-09 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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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综合门诊部要求标准

       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是指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具体设置要求应视实际情况办理。少数地区执行标准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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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同专业工作五年;

4、同时具备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处理报告;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单位申请的提供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相应诊室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退休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应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外观图片。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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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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