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托育机构的条件
1、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4、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10、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
11、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2、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