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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公司转让

发布时间:2020-04-26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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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公司转让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流程及费用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流程

 

按照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以上是基本的条件,在各省的管理中,可能还会有些其他更细致的要求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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